各市物价局、教育局,各高等学校、区直中等职业学校:为加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,规范高等院校收费行为,维护高等院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,促进我区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教办〔2012〕4号)和《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教财〔2006〕2号)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,现就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 一、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范围、原则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,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,以及学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。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,即时发生即时收取,不得与学费、住宿费合并收取,严禁学校强制服务,或只收费不服务。高等院校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,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,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。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,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,并应及时据实结算、多退少补,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。二、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(一)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1、上机、上网、语音室使用、琴房使用服务费。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、使用语音室、琴房之外,课余时间为学...
发布时间:
20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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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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